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人社部发〔2012〕56号],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为提高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化管理水平,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单位)从事消防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准入制度) 国家对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内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英文分别译为:Level 1 Registered Fire Engineer,
Level 2 Registered Fire Engineer。
第五条 (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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